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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干股”是performance shares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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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内的一些法律文件中,比如有些企业所起草的《供应商承诺书》(大多仿照国外的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承诺书或者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承诺书的形式)中,经常会使用“干股”这个术语。比如某企业在其《供应商承诺书》的术语定义条款中对“不正当利益”作出了如下定义: “不正当利益:是指非法利益和其他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收受贿赂、回扣、手续费、佣金、中介费、利润提成、 干股 (暗股)、借款、不当馈赠或招待以及利用自身职务或影响力提供的不正当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等。” “干股”这个词原先只是一个商界或民间大家约定俗成的俗语,但是由于近年来成为职务犯罪的常见方式之一,所以也逐渐为一些立法性文件所采用而成为一个法律术语。现在坊间通行的译法是将“干股”等同于英文的performance shares,那么干股和performance shares到底是一回事吗?我们先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收受干股问题”的规定: “干股是指 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另MBA智库百科对“干股”所作的定义是: “干股是指在公司的创设过程中或者存续过程中,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 依照协议无偿赠予非股东的第三人的股份 。……持有这种股份的人叫做干股股东。” 坊间亦有学者在论述“干股”时称: “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 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 ,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 综合以上对“干股”所作的几种定义,笔者比较赞同《两高意见》中所作的定义,即指“ 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简洁而准确。也就是说,是否成其为干股只有一个条件,就是是否出资,只要是未经出资而获得的股份,都是干股。这个定义也纠正了实务中的几种错误理解: 1、将干股等同于所谓的“ 股份期权 ”的错误理解。有些企业赋予员工的股份期权,是一种“虚拟股”或股份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