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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中虚拟语气的最常见使用场景

  最近连续碰到几个英文的董事会决议文件,其中频繁使用了 It is resolved/moved/… 这样的虚拟语气句型。   遥想当年,虚拟语气可是高中英语语法的最难的考点之一,很多童鞋可能觉得除了高考里可能碰到之外,今后余生是再也碰不到这个“大魔王”的。   笔者想说的是,它还蹲在法律英语里等着你呢……哈哈!!!   于是,顺着这个在董事会决议里的虚拟语气句型,笔者又想到了另外三个法律英语里虚拟语气的最为常见的使用场景,在此一并奉上。   1 、“ It is resolved/moved that… ”句型( that 从句用 动词原形 )   在常规的董事会决议( Board Resolution )以及某些其他公司管治文件( corporate governing documents )中,通常先用“ It is noted that ”句型引出董事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之前必须知悉的相关 事实陈述 或者 背景信息 ( to introduce a statement of fact or background information )。   但请注意,这个句型并非虚拟语气(因为它是陈述真实情况),而是 直陈语气 ( indicative mood ),所以 that 引导的从句的谓语用的是 正常时态变形 (而不是动词原形)。例如:   § 1. It is noted that the company has experienced a 10% increase in sales this quarter.  (陈述公司季度销售额大涨的事实,以引出一项批准销售团队奖金的决议)   § 2. It is noted that the current lease agreement for the office space is expiring on [date].  (介绍办公场地租约到期的情况,以引出一项授权 CEO 洽商新租约的决议)   § 3. It is noted that the company has received a proposal fr...

施工合同中的“分包”与“转包”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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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子 建筑工程类的合同、招投标文件,也是法律翻译业务中占比较大的一个业务分支,虽然有 FIDIC 合同范本可供参考,但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此类合同文件的整体翻译质量仍然差强人意。例如在施工合同中复现率非常高的“分包”与“转包”,笔者在世面上就基本没有见到过正确的译法(大部分甚至连 acceptable 的标准都达不到),笔者在本文中就想从分包与转包的法律区别谈起,进而探讨其正确而地道的译法。   市面上“转包”的译法到底能有多离谱?! 笔者经常在标准的 《施工总承包合同》 ( Construction Contract under General Contracting Mode )中,看到下面这样的条款: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 转包 及 违法分包 ,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摘自 承包人承诺 条款)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转包 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 的名义 转包 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 禁止分包 的专业工程 分包 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 劳务分包 的名义 转包 或 违法分包 工程。……”(上述两条均摘自 分包的一般约定 条款) 上述三个条款都多次提到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分包”和“转包”概念,但是据笔者所知,相当一部分从业者及译员对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不太了解。而基于模糊、混淆或错误的理解所得出的译文,自然更加离谱。比如“分包”在英文中一般对译为 subcontract ( v. ),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转包”的译法则是五花八门,千奇百怪,其中最常见的一种错误处理方式就是和“分包”完全混同视之、不加区分。另外,也有以 re-contract 、 sublet 、 outsource 等来对译的,甚至还有翻译为 subpackage 的(其实际含义是“(商品)分装”( v. )),什么鬼?!   笔者认为,之所以“转包”的英文译法不准确、不统一,主要是因为“转包”原是一个 中文的独有术语 ,在英文里本就没有对应的单个独立词汇与之含义完全对等。这也是为什么在一般英汉辞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