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之股份留置权条款译例分析
以下两则译例均摘自某离岸金融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股份留置权(LIEN)条款,是比较常规的公司章程条款(虽然在不同章程中具体表述会略有差异):
Company to have lien
The Company shall have a first and paramount lien upon all shares (whether fully paid or not) registered in the name of any Member, either alone or jointly with any other person, for his debts, liabilities and engagements whether solely or jointly with any other person, to or with the Company, whether the period for the payment, fulfillment or discharge thereof shall have actually arrived or not, and such lien shall extend to all dividends from time to time declared in respect of such shares, but the Directors may at any time declare any share to be wholly or in part exempt from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rticles.
【原译】公司拥有留置权
本公司对以任何股东的名义(不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登记的所有股份拥有第一和首要留置权(不论是否已缴足),针对其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对本公司承担的债务、赔偿责任及需偿付款项(不论支付、履行或解除该等债务、赔偿责任及需偿付款项的期限是否已实际到达),而该留置权应延伸至就该等股份不时宣派的所有股息,但董事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获豁免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解析】
1、原译跟足英文的语序,将公司拥有股份留置权(The Company shall have a first and paramount lien
upon...)放在句首,而将表示目的的for his debts, liabilities and engagements...放在后面,译为“针对... 债务、赔偿责任及需偿付款项”,但这一语序实际上并不符合中文的语义逻辑,中文中习惯将目的放在句首。因此,改译中将表目的的由介词for引导的短语的译文调整到句首,并根据实际法律含义将译文具体化为“为担保股东...的债务、负债以及...债务约定得到偿还或履行”,较原译后置的“针对...”这一处理显然更契合法律语境。
2、原译将debts, liabilities and engagements分别处理为债务、赔偿责任及需偿付款项,后两个词的处理均属错误。liability在此处明显是指“负债”,而不是指某种法律责任,因为本条的语境都是围绕股东债务的担保展开的。其与debt的区别在于liability是一个财务会计术语(通常与资产相对称),除了公司借款或银行贷款这些通常意义上的债务之外,还包括应付或预收账款等其他财务意义上的负债。engagement在此处则是指创设某种未来债务的约定(agreement to create a future financial obligation),可简称为“债务约定”,而不是指具体的债款,正由于其是一种待履行的约定,所以文中对应的动词才用的fulfill。另需注意debt和liability搭配的介词是to,所以译为“对…所负的债务、负债”,而engagement搭配的介词是with,所以处理为“与…达成的债务约定”。
3、原译将such lien shall extend to all dividends...这一分句处理为“而该留置权应延伸至…所有股息”,基本上是按照原英文字面直译(其中extend
to通常应处理为“适用于”而非“延伸于”),这也是坊间的主流处理方式。但笔者认为,原译的处理方式对于不熟悉相关法律背景知识的受众,并不太易于理解。因此笔者仍将主语补足为“本公司”(即拥有股份留置权的主体),这样就和前一分句的主语相统一,即公司既有权留置股份本身,也有权留置这些股份孳生的股息,从语义上衔接更紧密而通顺。同时,笔者并未采取“公司对股息也拥有留置权”的惯常表述,而是转换为“公司亦有权将股息作同等留置担保之用”。
4、对于最后一个表示除外情况的分句but the Directors may at any time declare any
share to be wholly or in part exempt from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rticles,含义为董事会享有额外的豁免权,可另行宣布股份不适用本条规定。同样地,不适用本条规定的实际意义(或曰效果),对于普通受众而言,仍然不便于从字面上直接理解,故笔者补译了“不作留置担保之用”,那么整体语义就显得更清晰而完整了。
5、句中几处any是否需要译出:member之前的any按照中文习惯则不必译出(即原译中的“任何”为赘语);同理,后面两处的any other person中的any亦不必译出。但是,最后一个分句中的any share中的any,则有必要译出,因为此处的any share对应于前面的all shares(即所有登记在负债股东名下的股份),特指这些公司有权留置的股份中的“任何”一部分。所以,any虽然看似是个小词,但是具体的译法仍然需要结合语境具体对待。
6、whether the period for the payment, fulfillment or discharge ... arrived or
not这一结构,在法律英语中的含义类似于regardless of,都表示non-dependence on a condition(不取决于满足某一条件)。法律语境中一旦看到whether...or not这一结构,即标志着其所引述的条件或情形无足轻重(as a marker of indifference)。因此,笔者将其译为更符合法律用语习惯的“而…是否…,则在所不问”。
7、其他几处具体处理:member有时译为“成员”,但当公司性质为拥有股本的私人有限公司时,也可以译为“股东”。first and paramount lien笔者处理为“第一顺位优先留置权”, first和paramount均指作为留置权人的公司,在留置股份上同时存在多项担保权益时,享有优先于所有其他担保权人(债权人)以第一顺位受偿的权利。公司章程中Directors以复数形式出现时,即指代董事会。from time to time按照港译习惯译为“不时”(如香港法例中一般是这样处理),笔者则灵活处理为“适时”。
【改译】公司有权留置股份
为担保股东(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对本公司所负的债务、负债以及与本公司达成的债务约定得到偿还或履行,本公司对所有登记在该股东名下(以单独具名或与他人联名的方式)的股份(不论是否已缴足股款)均拥有第一顺位优先留置权,而上述债务、负债及债务约定的偿还、履行或清偿的期限实际上是否已到期,则在所不问;同时,本公司亦有权将适时宣派的上述留置股份的全部股息款作同等留置担保之用。但董事会仍可随时另行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免予适用本条细则的规定,不作留置担保之用。
Lien may be enforced by Sale of Shares
The Directors may sell any shares subject to such lien at such time or times and in such manner as they think fit, but no sale shall be made until such time as the moneys in respect of which such lien exists or some part thereof are or is presently payable or a liability or engagement in respect of which such lien exists is liable to be presently fulfilled or discharged and until a demand and notice in writing stating the amount due or specifying the liability or engagement and demanding payment or fulfillment or discharge thereof, and giving notice of intention to sell in default, shall have been served on such Member or persons (if any) entitled by transmission to the shares, and default in payment, fulfillment or discharge shall have been made by him or them for seven (7) days after such notice.
【原译】留置权可以通过销售股份的方式强制执行
董事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出售受该留置权约束的任何股份,但在该留置权所关乎的款项或其中部分现时须予支付,或该留置权所关乎的法律责任或约定须予现时履行或清偿之前,以及在已向该股东或因股份转让而有权获得股份的人士(如有)送达要求偿债书及书面通知,述明到期应付款项或指明责任或约定并要求支付或履行或清偿有关款项、责任或约定,以及发出有意出售有关股份的通知之前,且该股东或该等人士在该通知发出后七(7)日内仍未付款、履行或清偿的,则不得进行任何股份出售。
【解析】
1、此句译文架构处理的难点在于极长的后半句,即主干为but no sale shall be made until...and until...的占了全句大半部分的后半段。如按原译处理为“但在…之前,以及在…之前,…则不得…”的架构,则虽与英文结构直观对照,但是由于后半段中由两个until分别引导的名词结构(前一个until作为介词引导such time as...)以及时间状语从句(后一个until作为连词引导)本身又有内部嵌套结构,导致汉语搭配“在”和“之前”之间距离过远,有顾首不顾腚之感,不符合汉语的通顺要求。根据笔者的理解,后半句中两个until引导的平行结构,实际上是董事会行使酌处权卖股偿债的两个前提条件,原句的表达方式是反说,即“若不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则不得卖股偿债”。笔者将其灵活地转换为正说的方式,即“卖股偿债的两个前提条件分别是…”,这样既和前半句无缝衔接,而且也省去了造成前述困扰的“在…之前”这样的汉语习惯表达,而不会影响后半句翻译中的整体通顺性问题。
2、原译公式化地将any shares subject to such lien处理为“受该留置权约束的任何股份”,是不符合汉语中法律用语习惯的。坊间有一种陋习(此种陋习实际上由香港那边传染而来),就是一看到subject to就对译为“受…规限/约束”,而不根据具体语境作灵活处理。实际上这里的shares即为公司所留置的担保标的物,所谓的“受该留置权约束”,就是被公司留置作股东债务偿还担保的用途,因此笔者转换表达为“作前述留置担保之用的股份”(注意此处shares前的any不必译出)。另外,sell在行使担保权益将担保物变现偿债的语境中,一般译为“变卖”(而非“出售”、“销售”)。
3、注意at such time or times这一英文表达,暗含了在某一个时点或多个时点的意思,若仅翻译为“按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则似乎译文含义有所缺失,故笔者在后面补译了“(一次性或分多次)”。
4、原文将the moneys in respect of which such lien exists
or some part thereof处理为“该留置权所关乎的款项或其中部分”,这和上述第2点中的subject to的港式僵化译法类似,一看到in respect of就机械地译为“关乎…”。实际上更符合中文法律用语习惯的说法是“该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款(或部分债款)”。同理,后面的a liability or engagement in respect of which
such lien exists则可灵活转译为“该留置权所担保的负债或债务约定”。
5、第二个until引导的前提条件,是整句里最复杂的结构,这个前提条件又分为两个递进关系的次级条件:一是负债股东等人收到催债并传达卖股意图的书面文件;二是负债股东等人在被催收债务后未在一定期限内偿债。第一个次级条件中,原英文采取的a demand and notice...shall have been served on
such Member...这样的被动结构,但译为中文时若也使用被动句,则不仅语感上显得十分别扭,而且demand and notice之后有多个动名词结构作补语,若译文也跟随英文语序,则基本上无法以被动句形式组织中文的语言。原译虽然也改成了主动句,但是缺少了主语,笔者认为应当补足逻辑上的主语“董事会”。
6、原译将such Member or persons...entitled by transmission
to the shares处理为“该股东或因股份转让而有权获得股份的人士”。首先,笔者认为可进一步将“该股东”明确为“上述负债股东”。其次,transmission的含义是因原股东死亡或破产而导致其原有股份依法由特定人士所继承,一般译为“传转”,而不同于股份的自愿转让(transfer of shares),因此原译为错译。综上笔者处理为“上述负债股东或可藉传转获得股份之人”。
7、结合行使留置权须严格执行催告程序这一法律背景,a demand and notice应该是指的一份书面文件(而非两份文件),亦即一般所称的“催告函”,这份文件要同时实现三项功能(即后面的三个动名词结构的补语所表述的内容),即写明债项金额(内容)、催请偿还债项和告知卖股偿债意图。原译在处理intention to sell in default(卖股意图)时,遗漏了in default这一短语的含义,其实际含义是只有在公司书面催债后,负债股东仍未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董事会才能行使卖股偿债的酌处权,因此可具体化处理为“有意在经催请仍未获偿债时变卖留置股份”。第二个until引导的前提条件中的第二个次级条件中,default in payment, fulfillment or discharge具有类似含义,可处理为“未作出相应偿还、履行或清偿”。
8、此段标题中的enforce虽然一般译为“强制执行”,但在财产担保语境下,符合中文法律用语习惯的译法是“行使(留置权)”。
【改译】留置权可藉变卖股份而得以行使
董事会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时间(一次性或分多次)及方式变卖作前述留置担保之用的股份偿债,但变卖留置股份的前提是该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款(或部分债款)现在已须偿还或该留置权所担保的负债或债务约定现在已须履行或清偿,同时,董事会已向上述负债股东或可藉传转获得股份之人(如有)送达催告函,写明应还债额或列明该负债或债务约定并催请偿还、履行或清偿上述债务、负债或债务约定,并告知有意在经催请仍未获偿债时变卖留置股份,且上述负债股东或继受其股份之人未在该催告函发出后七(7)日内作出相应偿还、履行或清偿。
P.S.:注意股份留置(lien on shares)和股份质押(pledge of shares)的主要区别:
1、股份留置的留置权人(lienor)即为股份所属的公司,而被留置人(lienee)则是欠公司债的股东(如未缴付股款的股东),公司留置股份的目的是担保负债股东偿还欠公司的债务,即该留置权所担保的债务关系是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内部债务关系(常见的应用场景包括公司催缴股款、股份传转后催收原股东欠债);而股份质押的质权人(pledgee)一般是第三方债权人,而出质人(pledgor)是公司股东(但股东出质股份一般须同时得到公司的同意),股东出质其所持股份的目的是担保其欠第三方债权人的债务,即该质押权所担保的债务关系是股东与公司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外部债务关系(常见的应用场景包括为银行提供的融资担保、VIE架构下为境内运营实体的实际控制方提供的担保)。
2、股份留置权可能依法产生(by operation of law),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股东死亡或破产后,其遗嘱执行人(executor)即依法藉传转(transmission)成为原股东股份的所有人,公司则依法对被传转之股份拥有留置权(以担保死亡或破产股东先前欠公司债务的偿还);也可能依约产生(by agreement),如本文所示,以公司章程约定。而股份质押权一般只能依约产生。
3、留置权行使前须执行严格的书面催告程序(如上述公司章程条款所述),而且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留置权人并不享有直接变卖留置股份的权利(除非法律或协议中另有规定,如本文中在公司章程中特别约定公司在两项前提条件满足时有权直接变卖留置股份)。而质押权的行使无需经过催告程序,一旦债务人(公司股东)未能按期偿债,质权人即可直接变卖出质股份(无需另行法定或约定)。
4、股份留置通常只是暂时在客观上限制股份的流动性(而一旦公司准许登记股份转让,则视为放弃留置权);而股份质押(尤其是大股东的股份出质)中,一旦质权人处置股份,很可能引起股权结构的变动及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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